一、原告起诉被告要回抚养权原告败诉能给被告什么补偿
在法律程序中,原告败诉并不意味着其无理取闹或无资格提出权利主张。
虽然原告被判定败诉且诉讼程序结束,但这并不代表被告有权请求原告赔偿。
此类行为涉及到另一个法律关系,然而诉讼费用仍需由原告承担。
即使原告败诉,也不能够否定其正当行使诉权的权利,因为这类行为本身并未构成需要赔偿的法律事由。
在申请抚养权的过程中,若最终结果对申请人不利,通常情况下不会进行赔偿。
因其属于民事责任研究范畴,一旦无法取得成功的起诉观点,双方均需要自行负担相关费用。
当然,如果在抚养权申请的过程中有一方故意为法律障碍而提起诉讼,使受害人遭受了时间与金钱上的损失,则可以考虑向法院提出追偿的要求。《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二、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怎么判决
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判决离婚。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制度。《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五章 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八)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n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n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n本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的申请费,由人民法院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决定申请费的负担。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