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破产清偿所涉及的查帐期限问题,实际上并无确切而规定的常数年限,这往往是根据企业运营程度的广度、业务内容的繁杂性、财务状况的优劣及破产清算的具体目标与实际需求等多方面因素予以综合性的考量和评估后方能予以确定。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整个破产清偿程序中,一般情况下都是禁止公安机关介入查账工作环节的。
因为,破产清偿事务的组织实施主要是由法院指派的破产管理机构承担,该机构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审计规范,对企业的财务账簿进行全面而深入的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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