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判决,被告不得就相同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实质相似的行政行为。法律规定,行政相对人或行政相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判决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不能完全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为的。这意味着,行政机关在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时,需要对原行政行为进行实质性的改变,不能仅仅在形式上进行修改。
根据判决,被告不得就相同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实质相似的行政行为。法律规定,行政相对人或行政相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判决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不能完全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为的。
行政相对人诉讼后的行政行为调整
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诉讼后,如果其诉讼请求被人民法院驳回,可能会面临行政行为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行政行为调整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作出驳回诉讼请求或者部分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后,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的具有可撤销性的行政行为所进行的变更。
行政相对人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来寻求行政行为调整。如果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行为不当,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来要求变更或撤销该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中,行政相对人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行政行为存在不当情况,请求变更或撤销该行政行为。而在行政诉讼中,行政相对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行政行为存在不当情况,并且该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了损害,请求变更或撤销该行政行为。
行政相对人诉讼后的行政行为调整是保障行政相对人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在行政诉讼中,行政相对人应当积极行使诉讼权利,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行政行为存在不当情况,以便获得行政行为调整。同时,行政机关也应当依法行政,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行政行为不当的情况发生。
行政相对人可以利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寻求行政行为调整。在行政复议中,提供证据证明行政行为存在不当情况,请求变更或撤销该行政行为;在行政诉讼中,提供证据证明行政行为存在不当情况,请求变更或撤销该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诉讼后的行政行为调整是保障行政相对人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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