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关于期间的起算规定
我国民法典关于期间的起算有以下规定:
1、第二百条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2、第二百零一条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3、第二百零二条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4、第二百零三条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5、第二百零四条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民法典规定的诉讼期间中止的情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三、民法典保证责任期限起算可以约定吗
民法典对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可以由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而保证责任起算的期限,也可以约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条规定,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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