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质押权人对质物享有占有权,同时就要承担保管好质物的义务。因质押权人的过错而导致质物损坏,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负有返还质物的义务。当债务人完整、及时履行完毕债务后,债权人应及时返还质物。逾期返还,即构成对出质人的侵权损害。
3、对质物造成损害而负有赔偿的义务。
4、对质物的处理不得侵害出质人权益的义务。
一、质押权人有哪些权利?
(1)占有质物。对质物的占有,既是质押的成立要件,也是质押的存续要件,质押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质押权人将质物返还给出质人后,即不可以其质押对抗第三人。
(2)收取孳息。质押权人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但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质押的保全。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押权人权利的,质押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4)优先受偿。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5)转质押。质押权人在质押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押的,应当在原质押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二、作为质押的标的物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1、必须具有可让与性。所谓可让与性,是指该财产能够移转。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2、须为特定物。如果物尚未特定,既不能确定特定的质物从而使债权缺乏特定的对象,同时物不特定也不能移转占有。
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交付押金或保证金,实际上是通过移转该笔金钱的占有而设定担保,以担保主债务的履行。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笔金钱优先受偿。如果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则负有返还押多或保证金的义务。因押金或保证金为动产且要移转占有,所以,交付押金或保证金而设定担保,符合质押的特征。
股权质押的流程比较复杂,首先借款企业做出股权质押协议,然后向贷款人提供相关材料,双方签署质押合同,之后双方到工商局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最后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办理贷款。办理股权质押虽然说环节比较多,但是步骤还是比较清晰的,一环扣着一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一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三十二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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