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该规定包含三层意思:
(1)法院应当对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进行审查,经审查,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法院应当驳回债务人异议;异议成立的,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发出的支付令自行失效。
(2)支付令失效的,申请支付令一方当事人无需另行起诉,案件可直接转入诉讼程序审理。
(3)转入诉讼程序审理前,需征得申请支付令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否则不能转入诉讼程序。
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较好的解决了督促程序与诉讼程序的对接,省去了当事人再立案的麻烦,但在司法实践具体应用当中,怎样转换,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有必要值得探讨。
一、转换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是否重新挂号、登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文书式样及司法实践应用,督促程序立案时挂督字号,即()x督字第x号,而诉讼程序一般挂初字号,即()x初字第x号,那么,案件从督促程序转入诉讼程序,应挂什么号呢?是继续沿用()x督字第x号呢,还是重新挂号登记用()x初字第x号呢?
第二,文书中当事人的称谓问题
督促程序中当事人的称谓为:申请人、被申请人;诉讼程序中当事人的称谓是:原告、被告。案件从督促程序转入诉讼程序,卷中材料甚或法律文书中,在当事人称谓上,有的冠以申请人,有的冠以原告,究竟怎样书写不明确。
第三,诉讼费是否补缴
督促程序申请支付令的费用是财产案件费用的三分之一,如果从督促程序转入诉讼程序,存在诉讼费是否补缴的问题。督促程序案件适用的前提是,具有给付金钱、有价证券义务,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案件,隶属于财产案件,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应按标的计算诉讼费用。之前只所以适用督促程序,目的上是为了简化程序,节约成本,方便群众诉讼。支付令失效后,转入诉讼程序,如果不补缴诉讼费用,就会导致有些当事人利用该条规定,规避诉讼费用,变相的进入诉讼程序,从而损害了国家利益及正常的诉讼秩序。
第四,是一个案子还是两个案子,卷宗如何装订
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前,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债务人提出书面异议,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债务人另行起诉,前后是两个不同的案件,一个挂()x督字第x号,一个挂()x初字第x号,归档前分别装订。民事诉讼法修正后,按照条文字面理解,转换前后同属于一个案件,之前的督促程序和之后的诉讼程序,只不过是一个案件所处的不同阶段而已。但案卷卷皮及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上怎样填写,是申请人还是原告?是督字号还是初字号?案卷材料如何装订等等问题,有待于进一步规范。
二、解决方法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前,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债权人相关权利义务,指定其在合理期限内(七日内)提交起诉状,并补缴诉讼费,逾期,不提交起诉状或不补缴诉讼费的,按不同意转入诉讼程序处理。如果债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了起诉状并补缴了诉讼费,说明债权人同意转入诉讼程序,应由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到立案庭重新对该案件按照正常的民事案件进行登记,并挂()x初字第x号案号审理,以维护法院正常的立案审批手续及诉讼秩序有条不紊的进行。
该案转入诉讼程序审理后,根据兼容性及吸收原理,按照实际解决矛盾所适用的程序来确定,无论卷皮还是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上的填写,在当事人称谓一栏,均应冠以原告、被告,案号应挂()x初字第x号。之前,有关督促程序的材料应装订在诉讼程序材料的前面,二者隶属于同一个卷宗,不再分别装订。这样做,更能够全面反映案件进入法院的整个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一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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