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无过错方并不一定能够获得过多的财产分配。
当涉及到夫妻关系破裂而导致的财产分割问题时,若男女双方对无过错方财产分配事宜达成了共识,那么自然会依照双方之前的协商结果进行处理。
这样既体现出了我们对当事人自主权利的尊重,又贯彻了财产约定优先于法定的基本原则。
假设在正式离婚的过程中,双方能够顺利达成协议,无疑也是各自通过约定方式决定财产如何进行分配的明智之举。
然而,如果男女双方始终未能就无过错方财产分配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此时便需要交由法庭做出裁决。
法庭在审理这个案子时,会依据具体的财产状况,充分考虑子女抚养、女性角色以及无过错方的权益因素,公平公正地判决这起纷争。
至于个人财产部分,一般来说是不会进行强制分割的,除非双方有明确的书面约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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