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合法有效期间内,如由于任一方的行为过错导致夫妻婚姻关系破裂解体,那么在整个的夫妻共有财产分配过程中,应当实施公平公正的原则予以均等分割处理,同时并未规定有过错的一方需要减少或者不享有任何的份额。
然而,对于未承担过相应责任且没有行为错误的一方来说,他/她拥有依法向犯错一方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的权利。
当然了,法律同样尊重当事人自主决定放弃其所应得夫妻共同财产份额的意愿,这种情况下,法律对此不会进行强制干预与限制。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仅当出现以下两种特定情形之时,法院才有权力判定少分或者部分剥夺夫妻共同财产:
(1)当一方向法院申请诉讼离婚之时,若对方故意隐匿、隐瞒、非法转移、出售以及恶意毁坏夫妻共有的财产,或者更甚者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捏造虚假债务以图谋侵吞他人资产的,在此种情况下,法院裁定在具体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可以适当减少或者免除对上述违法行为人的财产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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