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股东侵吞资金的举证方法
时间:2023-07-20 10:41:28 39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怀疑股东侵占资金举证:

(1)调取有关被害单位的企业注册登记资料和劳动合同,证实犯罪嫌疑人的职务、身份的证据材料,以确定犯罪主体。

(2)犯罪嫌疑人所占有的财物是否为利用职务上便利的证据材料。

(3)调取财物账目等有关犯罪对象和数额的证据,并由司法会计审计部门作出审计鉴定报告。

(4)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收集相关的物证,如用来平帐的假发票,伪造、变造的有关帐目的凭证等。

(5)犯罪嫌疑人所侵占财物的去向的证据材料,如挥霍、还债等。

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一)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同。

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既包货币形态的资金和有价证券等,也包括实物形态的公司财产,如物资、设备等。

(二)在客观表现不同。

挪用资金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挪用资金罪的行为方式是挪用,即未经合法批准或许可而擅自挪归自己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是侵占,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法占有本单位财物。

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并不要求“数额较大”即可构成犯罪;

职务侵占罪只有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

(三)在主观上不同。

挪用资金罪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但并不企图永久非法占有,而是准备用后归还;

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而并非暂时使用。

通过以上文章可以知道,如果只是单位账号转账到个人账号的,不算挪用资金。

如果超过期限未及时归还,则会构成挪用资金罪。

奉劝大家不要为了自己的一己私欲,触犯法律,违背自己的良心,挪用资金,最后落得个锒铛入狱的下场。

《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职务侵占罪】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贪污罪】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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