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似股东侵占资金举证如下:
1、调取有关被害单位的企业登记资料和劳动合同,确认犯罪嫌疑人的职务和身份,确定犯罪主体;
2、犯罪嫌疑人占有的财产是否为利用职务便利的证据材料;
3、取得有关犯罪对象和数额的证据,如财产账户,由司法会计审计部门作出审计鉴定报告;
4、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手段,收集相关物证,如用于平账的假发票、伪造、变造相关账目的凭证等;
5、犯罪嫌疑人侵占财产去向的证据材料,如挥霍、还债等。
如何举证陷害职务侵占罪
(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申辩
1、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嫌疑人在其所在单位的职务范围、职责内容、操作规程等;
3、嫌疑人作案的动机、目的;
4、实施侵占行为的的时间、地点、参与人、经手人;
5、实施侵占行为的方法、手段、次数、数额;
6、被侵占财物的来源、形式、数量;
7、具体详细的犯罪经过,特别是利用职务便利的具体过程;
8、侵占行为是否被发现及何时、如何被发现;
9、赃款赃物的用途、去向,是否为用于违法活动;
10、对后果的认识程度、主动程度及侵占财物的归还情况;
11、共同犯罪的,问清嫌疑人之间关于犯意提起、分工、具体实施等情况。
(二)询问被害人
1、嫌疑人所在单位的主管人员、财务人员、经手人员证言,证实发现犯罪的经过、犯罪的手段,以及嫌疑人对侵占行为的隐瞒、欺骗情况,从而反映其主观故意;
2、证实嫌疑人在其所在单位的职务范围、职责内容、操作规程等;
3、知情人证言,证实嫌疑人侵占本单位财物的主观目的证据;
4、嫌疑人所在单位对嫌疑人归还侵占财物情况的证言。
(三)证人证言
(参照被害人陈述)
(四)物证、书证
1、查获的赃款及嫌疑人用侵占的财物购买的物品;
2、合同、收据、借条、欠条等;
3、嫌疑人所在单位的资金支出的财物账目及银行记录;
4、嫌疑人所在单位的证明材料(被害单位的企业注册登记资料的复印件、嫌疑人在单位的职务,职务范围、职责内容、操作规程等);
5、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证实被侵占的财物是否用于非法活动)。
(五)鉴定结论
笔迹鉴定、价格鉴定、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等。
(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七)其他证据材料
1、嫌疑人的身份材料、户籍信息、有前科劣迹,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犯罪嫌疑人有投案自首、立功表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是否成立自首、立功的书面说明等有效法律文件;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3、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及还款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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