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人在国外如何放弃继承
时间:2023-07-24 11:13:50 37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国外的大使馆、总领事馆申请《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

申请所需材料:

1、护照及护照照片页复印件;

2、《在留卡》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3、被继承人的死亡公证书或死亡证明(如医院、派出所开具的原件或复印件);

4、亲属关系证明(如公证书、派出所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等);

5、被继承人拥有的财产证明材料(如房产证复印件、车辆证明或存款证明复印件等);

6、填写或自备《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7、填写《公证认证申请表》。

遗产继承人如何确认

1.遗产继承人的确定,分3种情况来处理。分别是:遗产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确认。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的,继承人一般是被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如果有遗赠扶养协议的,继承人为受遗赠人;如果有遗嘱的,继承人为遗嘱约定的继承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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