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二审程序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4条的规定,原审原告增加独立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增加的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通知当事人分别起诉。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一般来说,二审法院只审查与原审索赔和适用法律有关的事实。然而,在很多情况下,由于初审时的疏忽或诉讼过程中情况的变化,当事人需要改变他们的主张。例如,一审部分当事人的债权比较原则只提出了损害赔偿数额,而支持债权的理由在一审和二审程序中发生了变化,例如,一审违约赔偿变更为二审侵权赔偿。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从违约金到第二审无效合同缔约过失损害赔偿金的变化,由一审股东之间的诉讼变为第二审股东代表诉讼。在这些情况下,表面上这是一种权利要求的改变,但实际上这是一种新的权利要求。如果二审直接审判,可能违反二审终审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在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请求权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增加的请求权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应当我被告知要单独起诉。“根据本条规定,如果你想变更赔偿金额,只能请二审法官进行调解。如果另一方不同意调解,或者最终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你只能单独提起诉讼
,以了解更多信息,增加赔偿金额。”与诉讼索赔相关的法律知识,有许多律师在这一领域对卢巴进行研究。你可以通过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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