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诉讼请求的增加或变更,那么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呢?首先,找出什么是诉讼索赔。诉讼请求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一种请求。这一请求包含两层含义:一方面,它要求法院启动审判程序,另一方面,它要求法院判断自己的胜诉。在起诉之后和庭审之前,法律事实往往会发生许多变化。例如,原告最初的要求是赔偿1000元的医疗费用。然而,在起诉过程中,原告因病情变化支付了200元的医疗费用,因此其索赔将增加到1200元。此时,我们将原告的诉讼行为称为增加索赔,索赔的变化是什么?例如,如果原告的索赔是基于合同的法律关系,并且在诉讼结束后,认为更适合依靠侵权诉讼,这种索赔的变更称为索赔变更。从这个角度来看,前者是量变,后者是质变
关于增加和变更诉讼请求期限制度的法律规定
》第52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并有权提起反诉。第126条规定,如果原告增加索赔,被告提出反诉,第三方提出与本案有关的索赔,可以一起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案件受理后,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的,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第三十五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所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裁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改变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确定举证期限。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这两条规定不一致。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变更诉讼请求的期限适用证据规定的规定,即:,变更诉讼请求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变更请求有两种情况:一是变更当事人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二是当事人认为其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在提起诉讼时发生了变化,如果用于支持该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没有发生变化,则有必要变更该诉讼主张,只有按照赔偿标准计算的赔偿金额发生了变化,不属于诉讼法意义上的诉讼请求变更。也就是说,在举证期限届满前,诉讼标的的金额的变动可以不受严格限制,但作为律师代理原告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以避免法律适用中的争议和风险,在实践中应在证据规则规定的证明期限内完成。代理对方当事人的被告人向法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向法官说明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并请求法院不予受理。法院同意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要求法院另行规定举证期限,不同意在同日开庭,以便在生活中受到不正当待遇的情况下,为当事人取得合法权益提供最大可能,您可以通过法律渠道保护自己的权利,详情请咨询相关律师
全文1.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