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司能否被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当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或者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进入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破产申请之后,债务人原有的诉讼程序或者仲裁程序中止,在管人接管公司财产后,诉讼程序才能继续进行。法律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程序之后,利害关系人可以对其提起民事诉讼。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该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的法院提起,且债权人不能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破产程序中终结程序具体指什么
结束破产案件的法律程序。结束破产案件的原因是分配、强制和解与破产终止。
①分配。是终结破产程序的主要形式。破产管理人应当根据破产财团的变价情况,按照破产债权的性质和数额,依据平等分配的原则,制作破产财产分配表,经破产人会议同意和法院批准,进行分配。
②强制和解。是指破产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以解决他们之间的债务纠纷。强制和解须经债权人会议讨论,得到出席会议的过半数债权人(其债权数额超过破产债权总额3/4)的同意。即可决议通过,对全体债权人发生效力,不同意此项办法的少数债权人也得遵守。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的和解协议,须经法院审查,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裁定。许可裁定确定后,即终结破产程序。
三、破产宣告对破产人的效力
对破产企业身份上的效力。这是指企业由债务人变为破产人,应向企业原登记机关进行破产登记,其法人资格已出现法定消灭原囚,仅在清算意义上仍然存在。企业无权再继续进行原来企业营业执照中确认的各项经营活动(但为债权人利益,人民法院或清算组认为确有必要继续者除外),成为仅为破产清算而存在的破产企业。这与破产案件受理后,企业仍可合法地进行经营活动(尽管受到很大限制),在身份上便有重大区别。此外,企业的代表机构也发生变化,原破产企业的权力机构、代表机构等各机构如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厂长、经理等,终止原有职权活动,丧失对外代表破产企业的权利,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并由其代表破产企业对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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