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物业服务,拒不缴费成被告。
一直以来,阿-泰对xx花园的物业管理很不满意。阿-泰认为自家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的管理很不到位,“xx花园”的消防通道被改为其他小区居民车辆的出入通道,绿化带增设围墙铁栅栏、大小铁门等,造成绿化带严重破坏。因此他一直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2008年4月,xx物业以阿-泰从2004年1月开始就未交物业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为由将他告上法庭时,阿-泰却没有为他对物业公司管理不到位的说法提供有力证据。
法院认为,根据xx花园业主委员会与阿-泰签订的《xx花园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书》,阿-泰接受xx物业提供的服务,却未支付物业管理费、公共维修金已构成违约,需支付欠缴的物业管理费用、公共维修金,且阿-泰未及时缴费,必须支付滞纳金。
法官说法业主维权不能空口无凭
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关系。物业公司应按聘用合同约定,提供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管理服务。小区业主也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缴纳物业服务费、配合物业管理的义务。因此,个体业主的意见一般情况下不能推翻合同的约定,不能否认整体物业合同的效力。个体业主不能以自己反对或未签字同意物业公司管理为由,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也不能随意地以笼统的物业服务质量差为由,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当然,对于确有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存在瑕疵的,也应当按照物业公司的过错大小,减免业主的缴费义务。此外,还必须结合双方争议的事项,来具体判断物业服务企业是否违反了相应义务,以及违反的程度与应负的责任。另外,业主在行使监督权的时候,程序与手段要合法,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提起诉讼,还有提供相应证据,不能空口无凭。
专家点化:
细化量化合同,改进监管方式。课题组认为,物业公司仅
仅是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是小区聘请的帮助管理小区事务的企业,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实质上是一种民事民法典律关系,物业公司与业主的权利义务完全受双方签订的合同约束。同时,考虑到物业服务活动关系民生,物业纠纷影响基层社会和谐稳定,因此也要改进对物业服务行业的监督管理方式:
一是加强物业管理立法,特别是加强小区自治立法,完善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制度,增强小区自治能力;
二是加强行政引导,特别是加强物业合同规范化示范工作,制定示范物业服务合同,指导推行示范合同,详细细化物业服务项目及具体项目收费标准,明确物业公司与业主的权利义务,规范双方的行为,做好物业纠纷的防范工作,也为物业纠纷的化解制定依据;
三是加强执法监管,监督物业公司与物业小区签订规范的合同,并做好合同公示,监督物业公司规范服务活动,做好物业公司的资质管理;
四是构建物业纠纷前期化解机制,在基层政府机关构筑统一的物业纠纷化解平台,及时调解、化解基层矛盾冲突,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五是加强物业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物业公司与小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将物业纠纷纳入法制化解决渠道,促进社区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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