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情况下,若法官符合如下各项条件之一,当事人便有权请求法官回避:
首先,倘若该法官为本案件的当事人或与其存在近亲属关系者;
其次,如果法官自身或其最近血亲成员与本案件具有某种利益关系;
再次,如该法官曾以证人、鉴定人员、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与过本案件;
最后,若该法官与本案件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可能对案件公正审理产生不利影响的关联性。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侦查员回避:侦查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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