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潘xx、韩xx集资诈骗、被告人张xx、宗xx、金燕非法经营一案作出终审判决。依法维持一审对被告人潘xx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六十万元;被告人韩xx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张x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金燕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的判决。鉴于宗xx在二审期间具有立功表现,依法以非法经营罪改判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七万元。
2004年4月,潘xx(台湾省籍)、韩xx通过他人以韩xx名义在美国加州设立了美国必得利财金集团公司,又以张xx为首席代表,设立了上海代表处,并开始以西安现代新农业股份公司将向海外上市为名,向不特定投资者非法出售股票。同年5月,潘xx、韩xx获悉陕西唐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欲赴海外上市后,又与陕西唐宇签订协议书,约定由陕西唐宇在海外设立公司,设定2,000万股权,由必得利公司以每股1元价格负责在境外募集资金。协议签订后,潘xx即指使韩xx通过他人以陕西唐宇负责人王群安等人名义在美国加州设立王氏国际控股公司并印制了王氏公司股票。其后,潘xx制作了虚假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战略投资人说明书等宣传资料,虚构了王氏公司投资陕西唐宇1,400万元的事实,夸大必得利公司、王氏公司和陕西唐宇的规模,编造了陕西唐宇海外上市模式等。潘xx、韩xx还指使被告人张xx、宗xx、孔祥宏(另案处理)等人招募员工,采用拔打电话等方式,向被害人散发上述虚假宣传资料,将所谓反向兼并、买壳上市的操作方式灌输给被害人,以投资获利周期短、回报率高和承诺回购为诱饵,以每股0.6美元的价格骗取不特定被害人购买王氏公司股票。在销售王氏股票过程中,还诱骗被害人支付一定的差价后将部分先前投资的新农业股票转换为王氏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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