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程序错误的处理
时间:2023-05-07 08:51:21 48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再审程序错误的处理。如果是一审,你可以上诉,二审将被发回重审!!如果第二审,可以申请再审

再审是指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以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和裁定

提起再审的不同部门也反映出当事人有不同的上诉和救济方式。当事人不仅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反映上诉,再审程序属于“非常程序”

再审程序是法院对有重大瑕疵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进行再审的一种非常方式。其“非常程序”属性不同于普通救济程序,因为再审程序只能用于特殊情况的救济,而不能像普通救济程序那样频繁使用。顾马的“一事两理”原则在既判力的维护和司法权威的公开上达到了极致。因此,当时不允许审查已结案的案件。

实践部门认为,“维持的既判力仅为正确的既判力,错误的既判力将永远不会维持。”[3](第5页)我们说判决可以分为是非,但作为约束力和司法权威的象征,既判力只能维持,不能否认。即使案件判决被推翻,也是为了维护法院的权威,因为有效判决存在重大缺陷,违反了司法公正。司法本身必须通过再审程序自我修复。当然,这种修复受到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的限制。

再审程序是“反程序的”

尽管再审程序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修改了“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其结果是,相关案件的判决被法院推翻,已完成的程序再次被重复,程序的稳定性和诉讼程序确定的既判力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损害;程序的稳定性是诉讼的基本价值之一[4](P.1)判决的最终性是正义的本质属性,因此再审程序本身具有“反程序”的特征,在英美法系国家,类似的程序被称为“上诉程序”或“上诉程序”

;[5]在大陆法系国家,通常使用“特别上诉方式”和“再审诉讼”的称谓。虽然形式不同,但其本质功能是相同的:对有重大缺陷的明确判断进行救济。再审程序的对象是已确认生效的判决,因此,再审程序一旦启动,就对司法的终局性产生了怀疑。因此,我们在启动再审程序时必须谨慎

再审程序应与诉讼效率原则相协调

古老的“一事无两因”原则也意味着司法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终审不终审’导致了司法资源的不合理使用,降低了诉讼的有效性和效率。

从现代司法的角度来看,司法资源,包括人力、物力和时间都是有限的。同时,资源是相对固定的。因此,司法资源越是有限投入再审的资源越多,投入再审的资源越多,投入一审、二审等正常审级资源越多,正常审级的审判质量越低;从逻辑上讲,这将导致更多的再审启动。这种恶性循环会造成司法资源利用的不必要损失,降低整个司法的效率和效率。“[6](第233页)再审程序的启动意味着司法资源应该在同一案件中反复投入,这似乎不符合效率原则,但从正义的角度来看,这是正义必须付出的代价。降低这一成本的唯一途径是消除程序性错误因素以及法官在一审和普通上诉中的过错因素

效率原则不仅体现在限制再审的启动上,而且体现在再审程序的运行上,即:,再审程序本身的设计必须合理有效,再审程序本身必须体现“限制”原则。再审程序限制最集中、最核心的法律表现是再审事由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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