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日9点,王帮办律师志愿者走进哈市道外区靖宇街道办,为30位读者义务解答了购买商品房时,应审查出卖人的哪些资质等有关房产纠纷的法律问题。
市民邱先生在现场讲述了自己的遭遇:我2013年初买了一套商品房,并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合同写明房屋交付的时间是2013年7月18日。可2013年6月,我途经此楼盘时,惊讶地发现自己所购房屋的灯亮着。我上楼一看,里面竟然有人了。面对房屋里的刘女士,邱先生拿出了签订的合同,而刘女士也拿出了购房合同与交接单。邱先生赶紧给售楼打去电话,售楼员告诉他,房屋卖给邱先生时,因电脑系统故障,所以并未签订联机备案合同,由于签单员操作失误,房屋又出售给了其他人。开发商表示,愿意全额退还邱先生的房款,并以银行贷款利息为标准,向邱先生支付违约金。邱先生认为开发商一房二卖,给自己造成了精神和物质上的双重伤害,以银行贷款利息作为赔偿标准,不足以弥补自己的损失。
对此,黑龙江太学律师事务所王思远律师答:开发商的行为属于一房二卖,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开发商除应返还房款外,还必须对邱先生的损失进行赔偿。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此外,邱先生与开发商之间属于因商品房买卖合同引发的纠纷,如其选择以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是无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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