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征收管理,依法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第264号令)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土资发〔2017〕28号)等规定,结合龙泉市实际,现将我市征地补偿标准暂行规定重新公布。
第二条受龙泉市人民政府委托,被征地单位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为征地工作实施主体,负责征地工作,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加强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等相关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征收土地的政策宣传和指导、监督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征地补偿资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收支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研究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指导、监督被征地农民保障政策的实施工作;市农业局负责指导、监督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和管理办法的制订以及集体经济发展工作。
第二章区片综合价和集体经济发展资金补助
第三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集体土地统一执行区片综合价和实行集体经济发展资金补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将政府安排的二三产物业、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直接分配给农民个人,要专项用于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通过收益分红的形式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增加农民收入。
第四条全市共划分为三个区片:
区片Ⅰ:龙渊、西街、剑池三街道1-9村,水南、南秦、宫头村、菜村、临江村范围内部分集体土地(以龙泉市征地区片划分红线图为准)。
区片Ⅱ:区片Ⅰ的14个行政村不同地段的部分集体土地,以及松溪弄、周际、芳野、立新、茶坦、翁仁、曾家、张家、吴处、东岭、宏山、宏阳、武潭、石退、石玄步、岭坤、东权、河村、河星、炉田、季边、上坞行政村范围内部分集体土地(以龙泉市征地区片划分红线图为准)。
区片Ⅲ:上述Ⅰ、Ⅱ区片以外的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行政村的集体土地。
第五条征收Ⅰ、Ⅱ级区片集体土地中的耕地、园地(原属耕地)、农田水利用地、建设用地从2013年10月1日开始取消10%留用地,实行集体经济发展资金补助。Ⅲ级区片不执行留用地,实行集体经济发展资金补助。
第六条区片综合价和集体经济发展资金补助标准
区片Ⅰ:耕地、园地(原属耕地)、农田水利用地、建设用地53336元/亩,集体经济发展资金补助100000元/亩;开发园地50000元/亩;林地、未利用地40000元/亩。
区片Ⅱ:耕地、园地(原属耕地)、农田水利用地、建设用地46670元/亩,集体经济发展资金补助80000元/亩;开发园地40000元/亩;林地、未利用地30000元/亩。
区片Ⅲ:耕地、园地(原属耕地)、农田水利用地、建设用地40000元/亩,集体经济发展资金补助30000元/亩;开发园地37000元/亩;林地、未利用地20000元/亩。
第七条“区片综合价”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组成。
第八条区片范围内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另行计算。
第九条插花地按所在红线区域区片的标准补偿(以龙泉市征地区片划分红线图为准)。
第十条各区片的具体范围及“区片综合价”组成和集体经济发展资金补助标准、详见附件1、附件2,各区片(指Ⅰ、Ⅱ、Ⅲ区片)范围红线划定详见附件6。
第三章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第十一条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是指被征收土地上合法建(构)筑物,农田水利等生产、生活设施。
(一)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一般附着物按规定补偿标准(详见附件3、附件4)执行。
(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按《龙泉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违法违章建(构)筑物不予以补偿,并责令其无条件拆除。
(四)青苗补偿费当季按规定标准(详见附件5)执行。
第十二条地面附着物、多年生经济作物及树木补偿按实折价补偿。大、中型农田水利等生产、生活设施及珍稀苗木迁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通过审价或审计。
第四章其他
第十三条宣传贯彻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认真落实《关于印发龙泉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龙政发〔2006〕66号)、《关于印发龙泉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龙政办发〔2013〕21号),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益。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政府补贴资金由用地单位承担,按每亩24000元的标准上交财政社保基金专户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金(划拨的农民留用地除外)。
第十四条征用征收耕地、园地(原属耕地)、农田水利用地、建设用地的工作经费,按国土局5元/㎡、街道办事处及乡镇人民政府6元/㎡的标准执行。征用征收开发园地、林地、未利用地的工作经费,按国土局3元/㎡、街道办事处及乡镇人民政府3元/㎡的标准执行。工业园区征地工作经费参照乡镇(街道)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国有土地有偿收回的补偿标准参照本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暂行三年,《龙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泉市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龙政发〔2014〕55号)同时废止。本规定实施前已经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或已达成征地协议的按龙政发〔2014〕55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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