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女方支付的聘金或彩礼,在解除婚姻关系后并不一定有权请求返还。
在以下情况下,男方有权在离婚之时索回彩礼:
若是男女双方已缔结婚姻而尚未开始共同生活;
或是由于在婚前为女方支付聘金或彩礼致使男方经济困难者。
然而,若不符合上述两种情形之一,男方在离婚之时无权索回彩礼,且相关诉讼恳请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需注意,所谓“生活困难”是指男性在支付彩礼之后,因其个人财力已难以维系其日常生活所需的基本标准。
如果该男子较此前支付彩礼前的财务状况有所下降,生活质量产生大幅波动,相较于原有生活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则并不能被认为已经达到了经济上可能存在的困境状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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