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董事会
董事会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按公司或企业章程设立并由全体董事组成的业务执行机关。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对内掌管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经营决策。
二、董事会的设立要求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置董事会,其成员五至十九人。而有限责任公司通常也要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而设一名执行董事。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其他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三、董事的选举方法
1、直接投票法,即每一股份对于某一个董事只有一个表决权。优点在于程序简单,充分体现了资本多数决原则,有利于大股对公司的控制。缺点在于,持有半数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控制董事的选任,使董事会成为控股股东的一言堂。
2、累积投票制,亦称集中投票制,即每一股份在选举董事时具有所欲选董事数的表决权。例如欲选4名董事,持有30股的股东,享有的表决权为120个,可以将120个表决权分别投向不同的候选人,也可以集中投向一个候选人。此种选举方法,系借鉴美国国会议员选举中的比例代表制。优点在于有效地保护小股东利益,给他们提供了选任自己信任的人参加公司管理的机会,避免大股东对董事会的垄断。缺点在于,计算方法麻烦,由此选任出的董事容易造成天生的派系对立。
四、法律条文规定
第四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十五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五十条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六十七条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一百零八条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七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五、基本流程
1、先要根据公司章程确定董事会的人数;
2、确定选举方法;
3、由股东会选举董事
4、经选举的董事召开会议,再选举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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