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充分发挥现有财力作用,根据锦政发[18]40号文件精神,确保退休职工病有所医,安度晚年,特对医疗费管理工作作如下规定:一、药费按参加工作时间和工作年限报销。
1、因工负伤部位旧病复发100%报销。
2、实行每人每月4元药费包干,年终结算,节约归己。全年超过48
为了充分发挥现有财力作用,根据锦政发[18]40号文件精神,确保退休职工病有所医,安度晚年,特对医疗费管理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药费按参加工作时间和工作年限报销。
1、因工负伤部位旧病复发100%报销。
2、实行每人每月4元药费包干,年终结算,节约归己。全年超过48元部分:
(1)建国前参加工作的,按领取退休费百分比报销。
(2)195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超支部分报销95%;工作年限超过20年不满30年的报销90%。
(3)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的报销85%;工作年限超过20年不满30年的报销80%。
(4)1957年以后参加工作的退休职工,报销75%。
(5)退职职工报销50%。
二、退休职工看病必须在指定医疗就诊(在县退休职工服务中心领取退休费的退休职工,指定为锦县退休职工门诊部,地址在县体委二楼)。每次看病开药在三日量以内,金额在5元左右。
三、坚持逐级凭退休职工门诊部出据的证明并经劳动保险公司同意方可转诊。各乡镇办事处管理的退休职工需要转诊时,必须经县门诊部确诊方可转诊,杜绝"满天飞"看病。凡私自到其他医院就诊或到商店买药的,其医药费不予报销。
四、住院床费自费3角(不含行李费),对不住院而在医疗留床的,床费全部自付。营养滋补及上级规定不予报销的药品,药费自理。
五、患者确诊时首次诊查费按规定比例报销,重复检查与首次诊查结果相一致的诊查费不予报销。
六、看病买药时必须由退休职工本人凭退休职工医疗证、个人名章和病志本到门诊部由主治医生根据病情开药,不准他人代办或点名要药,他人代办或点名要药的药费自付,患者服中药缺味时,由经治中医批准方可购买,其药费收据上必须写清药品名称、数量、金额并加盖经治中医名章,经县劳动保险公司审批后报销。
七、实行医疗费由退休职工原单位和县劳动保险公司两级分担,退休职工一年内一人所用医疗费超过三人所提合计数后的部分,由退休职工原单位报销,孤寡及过去因工负伤旧病复发者,住院护理费由原单位负责。
八、报销结算办法实行医疗费由县劳动保险公司和各办事处两级管理。
(1)县劳动保险公司按各办事处所在地退休职工人数每人每月12元拨付给各办事处,由其掌握使用。(2)各办事处如果超支,要提出"增补医疗费报销单",县公司批准后执行。(3)退休职工住院治疗费一律用现金结算,一般由本人暂付,结算后持医疗证明报销。(4)各办事处要逐人逐笔登记退休职工医疗费支出明细表,以备审查。
九、其他
1、严禁一人享受公费,全家吃药,如发现其家属、子女、亲友等顶名报销,每发现一次,半年内不给退休职工本人报销医药费。
2、退休职工因病住院治疗,如夜间回家住宿,不报销床费。
3、门诊部医务人员要严格执行规定,不得开大方,开连续方,开人情方,一经发现将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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