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中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是什么?
时间:2023-08-09 09:23:21 13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的含义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

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第三者责任险已成为非强制性的保险,可作为交强险的补充。

第三者责任险:强制背后的商业困局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强制背后的商业困局

日前,北京市保监局有关人士透露,备受关注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以下简称“三者险条例”)正在加快出台的步伐。

作为确定保费费率重要技术支持的“三者险数据库”正在建设。但是受到大的法律环境制约和各方面利益冲突的困扰,“三者险条例”的出台绝非一帆风顺。

望穿秋水

与年初国务院法制办向社会公开征求“三者险条例草案”意见,遭遇到来自保险公司的强烈质疑相比,日前接受记者采访的多家保险公司大都采取了一种谨慎的态度,但盼望“三者险条例”早日出台的迫切心情溢于言表。

今年1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三者险条例”,并向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一石激起千层浪”。面对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76条制定的“三者险条例草案”给保险公司带来的巨大成本压力,2月22日,人保独家举办了“三者险条例草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以来规模最大的研讨会。在长达9页的发言稿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贾海茂痛陈“三者险条例草案”六大弊端。而保监会有关部门官员也向媒体表示,遵照“道交法”76条规定所制定的“三者险条例草案”的确给监管部门和行业带来巨大压力。

日前,北京市一中院在近日审理的一起交通事故理赔案件中,最终适用了新“道交法”做出判决,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规定,只要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未超出保险责任限额,都由保险公司买单。对此,保险公司大声“喊冤”。业内人士指出,此判决是由于“道交法”与“第三者险条例”的衔接出现了问题,由保险公司负担了无责任部分的赔款。

而此前,南京市法院也曾经做出过类似的判决。针对一起被保险人负次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道交法”第76条,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限度内对死者予以赔偿。

天平车险投资规划部总经理蔡欣溢告诉记者,公司目前还在继续沿用原来的条款,在“三者险条例”没有明确前,目前做任何事情都是徒然。但他同时表示,目前仍处于讨论性质的“三者险条例”的确对公司的业务产生了一些影响,“到底是怎么操作?我们在等保监会的明确态度。”

太平保险公司车险部副总经理李自良则表示:目前不好做更多的评判,在“道交法”76条不可能改变的情况下,“现在只能盼望‘条例’早日出台。”

利益冲突

按照目前国内现行的“第三者责任险”规定,被保险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所承担的比例,按“有责赔付”的原则进行赔偿。同时,从费率确定、条款设计以及保险公司的经营运作程序来看,目前现行的“第三者责任险”属于典型的“商业保险”。但是,作为“商业险”的“第三者责任险”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又搀杂了太多“强制色彩”。

据统计,目前国内有24个省市运用行政手段强制推广“第三者责任险”。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要求车主必须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否则无法上牌和年检。正是在目前这种政府运用行政手段的强制推广下,国内的保险公司“坐享”了“强制商业险”(实际上,“强制商业险”从法律上无法界定,但事实存在)带来丰厚利润。

但是按照“道交法”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显然“‘道交法’中的‘三者险’更具有‘社会保险’的意思,类似于目前的社会医疗保险。”一位业内人士如是分析:“如果保险公司从事按照‘无责赔付’原则设定的‘三者险’经营,那么其利益必将受到损失。”也就是说,一旦依照“道交法”76条制定出“三者险”条例生效,那么保险公司之前坐享其成的利润就难保了。

据统计,目前我国车险保费收入已经占到财产险业务总额的60%以上,成为财产险业保费增长和盈利的主要来源。而“第三者责任险”则是车险的两个主要险种之一,在我国整体车险保费收入中占比已超过1/3。

据保监会日前公布的“2005年1~6月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及市场份额”来看,前六个月财险保费收入达到372.4亿元的人保股份,仍然占据我国财险市场份额的53%,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收入将达到73.73亿元;而包括人保、大地、太平洋、平安等保险公司在内的保险公司,前六个月保费收入达到692.87亿元,几乎占据了整个国内财险市场份额,达到98.83%。

矛盾重重

“不仅是难以平衡各方利益导致‘三者险条例’难以出台,我国目前立法程序的不健全也造成了‘三者险条例’的‘难产’。”一位业内人士如是说。

安邦资讯保险分析师张巍柏表示,新“道交法”和旧的“保险法”之间的冲突要根本解决,依据中国当前的国情,只能是高法的司法解释,或者是新“道交法”配套的强制条例的出台,最终还包括旧“保险法”的修改等。“这背后的实质是中国立法程序和立法质量的问题。”

针对最近两起法院判决,北京工商大学保险系教授王绪瑾表明了自己的观点:两者(新“道交法”和旧的“保险法”)并不能作为法院进行判决的同等判断依据。目前的“三者险”是商业险,而与“道交法”实施相配套的应是“强制三者险”。“在目前‘强制三者险’尚未实施的情况下,法院将商业‘三者险’或自愿‘三者险’按强制‘三者险’进行来判决,本身就是一种适用法律的错误判决。”

“而且‘道交法’第76条第一款的后患很多。直接后果就是增加投保人的负担,使真正的受害者得不到真正的保障。”王绪瑾进一步指出。毫无疑问,实施“强制三者险”后,保险公司为了保证自身的利益,保费肯定会提高,最终还是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出台这样的法律是观念上的错误。”

“立法的本意是好的,但太超前了!”针对“道交法”第76条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安念念律师表示,立法本身应该有超前性、稳定性,但出台时,除了要考虑法律本身,还要考虑与其他法规配套的问题,不能有冲突。“否则,出来后就得不到衔接,法律的严肃性也会受到很大质疑。”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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