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植物人而言,离婚的途径只能采用以下具体方法进行:
由于通常情况下,植物人被定义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因此他们无法通过自主协商达成离婚协议;
唯一可行的选择是,由其他拥有监护权的人员提供证据指出其配偶存在虐待或未履行抚养责任等现象,以此主张剥夺原监护者的监护权,并依据相关法律手续重新邀请新的监护人;
接着,由新指定的法定监护人代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一方发起离婚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销其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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