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执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式样和填发使用的通知》((86)财税协字第013号):对我国居民个人、公司在缔约国对方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需要提交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可由当地县、市级及其以上税务机关签署填发该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1]43号)第二条:在华外籍个人和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我国对外签定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关于居民的判定标准构成中国居民的,应纳税人要求,可按管理权限由县(市)一级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向其签署填发《中国居民身份证明(适用于外籍个人和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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