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我们是支持这种情形的,这被称为异地公积金贷款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此亦有明确规范,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首先,贷款城市的公积金中心竭诚欢迎各位职工前来咨询异地贷款业务,同时会一次性详细告知您此次贷款所需审核的所有材料;
然后,当您或者您委托的人向缴存城市的公积金中心提交了申请后,他们将根据您的申请,严谨地核查您的缴存及贷款情况。
对于那些尚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者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成功结清的缴存职工们,他们将会出具一份《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给您。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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