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过户主人去世如何办理
时间:2023-08-06 10:23:01 45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继承人继承,放弃签署放弃协议,取得公证书,由被选定的继承人向住宅所属住宅管理部门以公证书继承户口,《住宅登记办法》:第32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当事人应当在相关法律文件生效或事实发生后申请住宅所有权转移登记:(1)买卖(2)交换(3)赠与(4)继承、遗赠(5)住宅分割、合并、所有权转移的;(6)住宅出资入股的;(7)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住宅所有权转移的;(8)法律规定的情况下,(8)法律规定的情况。第33条申请住宅所有权转移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3)住宅所有权证明书或不动产权证明书(4)证明住宅所有权转移的资料(5)其他必要资料。定金第四项资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交换合同、赠与合同、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合同、合并合同、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件或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资料。

夫妻一方去世房产过户手续怎么走?

夫妻一方去世的,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1、申请人持身份证、结婚证、房产证明、去世一方的死亡证明等材料,同时有遗嘱的带上遗嘱,到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过户;

2、不动产登记机关受理后,审查相关材料;

3、申请人符合办理过户登记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关准予办理房产过户登记。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不动产登记条例》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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