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异地离婚的孩子的探望权可能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探视权主动实现难。
第二,探视权纠纷审理难。
第三,探视权纠纷执行难。
第四,执行协助义务界定难。
一、离婚法定探视权几天
一般法院会判决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视权,也可能会有一至两天的探视时间。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视权明显影响孩子的成长健康,或八周岁以下的儿童明确不愿被另一方探视,可另行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暂时中止另一方的探视权。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剥夺另一方对孩子的探视权。
第一,《民法典》未明确规定子女享有探视权。
第二,《民法典》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
第三,《民法典》限制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
第四,《民法典》中“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二、孩子探视权法院宣判不执行怎么办
探视权是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享有的权利,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行使,不行使也没有什么后果。但如果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阻碍对方探视;那么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实现自己的探望权。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三、孩子在异地的如何行使探视权
孩子在异地的,探视权人可以通过和直接抚养方协议的方式行使探视权。法律规定,探视权人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有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那么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其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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