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生活孩子如何探望
时间:2023-03-05 12:20:16 34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王某与刘某都是新上海人,原本是一对恩爱夫妻,因工作繁忙,儿子小鹏出生六个月即送至扬州外祖父母处。四年后,两人因感情不和经法院判决离婚。父母离异后,小鹏继续由外祖父母抚养并在扬州读幼儿园。而作为父亲的王某,自从与前妻离婚后就再也没有见到四岁的儿子小鹏,无奈之下,2011年12月,他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以上海的经济、生活条件、文化氛围更有利于孩子成长为由坚持要在上海以每周一次的频率探望小鹏。

法庭上,刘某拒绝了王某的要求。原来,因为小鹏的探视问题,夫妻双方早就产生矛盾。为看望孩子,王某还曾带着几个家人去扬州刘某老家,与刘某父母发生了肢体冲突。他们那次是来抢孩子的。刘某这样解释不给王某看孩子的原因。刘某表示,小鹏六个月起就一直由外祖父母抚养,早已适应了扬州的生活;自己因为工作繁忙只是暂时不能将小鹏带在身边,等到小鹏要上小学时,肯定会把儿子接回上海读书。孩子这么小,我没办法把他带到上海让王某看,更何况王某一直想把孩子抢走。他要看儿子就只能去扬州看!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分歧较大,离婚时的对立情绪重新抬头,曾经的夫妻双方又开始剑拔弩张,矛盾激化。

承办法官经审理后认为,王某不与小鹏共同生活,作为他的父亲,享有探望儿子的权利。一方面,这是他与儿子进行感情沟通与交流的主要途径,另一方面,子女无法与父母充分交流感情,会导致情感淡漠,性格偏差。但具体该怎么探望?王某与刘某都在上海工作,离婚判决书上也明确了小鹏由刘某抚养,王某要求在上海探望孩子的诉求与法不悖,但这样的方式能否最大程度的保障小鹏的合法权益?强行把孩子带到上海由父亲探望到底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有无伤害?

随后,法官安排了具有心理学背景的社会观护员共同至扬州进行实地调查。调查报告中,社会观会员通过评估分析,认为小鹏现今成长环境稳定、有较好的生活和教育条件,身心发展状况良好。社会观护员表示,小鹏长期与外祖父母一同生活,缺乏父爱关怀,建议有针对性地让父亲参与孩子的抚养活动。

法官结合社会观护员出具的调查报告,准确考量小鹏的生活状况,认为小鹏现仅四周岁多,频繁往返上海与扬州打破了他原本稳定与平静的生活,王某要求每周一次在上海探望孩子的诉求并不现实。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首要原则,闸北法院最终判决在小鹏学龄前由王某每月一次前往扬州探望。在判决书的结尾,为彻底化解矛盾,法官善意的提醒这对昔日夫妻:原、被告虽已离婚,但作为孩子的父母对儿子的爱是永恒的。希望双方及其家人在探视问题上多考虑、多关注孩子的感受和身心健康,在家庭方面为了孩子的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

【法官点评】

法院引入主动观护制度

在综合判定解除婚姻关系后,哪一方可以更好地为孩子提供成长环境以及父母的探望是否会对孩子产生不好影响等方面,闸北法院引入了主动观护制度,聘请具有法学、社会学、心理学背景的社会观护员进行社区调查,参与案件调解,在案件审结后社会观护员协助法官对未成年人进行回访观护等。

在本案中,社会观护员远赴扬州实地查看了孩子的生活环境及身心状况,给出了建议。最终法院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做出了让孩子父亲去扬州探望孩子的判决。

探视权该怎么行使也要根据孩子的实际情况。像0到6周岁的孩子年龄较小,一些时候,抚养孩子的女方担心前夫照顾不好孩子或是双方的矛盾比较激化,法院对此进行调解时可能会明确具体的探望时间、探望方式等。有些调解书会写明,父亲在孩子0到6周岁过程中,一个月分几次看望孩子,分别是从早上9点到下午5点等。这样解除婚姻关系的双方都能接受,孩子也可以定期见到父母。

而随着孩子年龄的增长,探望可以循序渐进地进行扩展。譬如,孩子10周岁以上,如果有意愿跟非抚养的一方过夜,法院结合实际情况给予考虑、综合评量等。像一些10周岁以上的孩子由父亲抚养,母亲在外地生活,如果母亲可以很好地照顾孩子,孩子跟母亲的关系又很好,法院在调解书中明确,母亲可以用周末两天时间陪伴孩子等。

一、江西16岁少年遭8人持刀围殴反杀1人

2020年5月8日凌晨零时30分许,安福县19岁男子王某锋在当地平都镇锦绣宾馆(化名)附近遇到女孩刘怡(化名)等人,邀请她外出这被拒绝。随后,王某锋在锦绣宾馆4楼听到刘怡在410房内说话,仍想约其出去玩的他,与另外两名同伴敲了410房的门。

16岁的吴某打开房门后,告诉王某锋敲错了门,王某锋感觉吴某的语气不好并瞪了自己,欲向其找回面子。于是,他打电话邀请朋友朱某前来帮忙。

不久,王某锋和朱某等4名同伴拿着一把匕首和一把柴刀,再次敲410房门。这次,房内的人没有开门。敲门未果,王某锋到宾馆前台拿了总卡,打开了410房间的门。

王某锋一行5人进房后,与吴某发生了争吵,并叫其喊人过来。期间,王某锋又打电话叫来罗某等三名同伴帮忙。

当罗某等3名同伴进房后,王某锋一方率先拿拖鞋扔向吴某的头部,罗某和另外3人开始殴打吴某。打斗中,吴某拿出削水果的折叠刀,捅刺殴打自己的人。混乱中,罗某的腹部受伤,朱某的肩部受伤,李某的腹部、手部受伤。

当日凌晨2时30分,罗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朱某的伤情后经鉴定为轻微伤。

事后,吴某的家属和罗某的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20万元并取得了对方谅解。

该案件在今年五月安福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吴某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随后,安福县人民检察院对该判决提起抗诉,认为法院判决存在量刑错误,量刑畸重、使用刑罚明显不当。吴某的母亲吴女士认为,儿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决后立即向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的二审将于8月31日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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