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房屋买卖合同
甲方(卖方):张XX,身份证号
乙方(买方):徐XX,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XX街XX号(军工院内)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房产出售给乙方,房屋的建筑面积为155.89㎡。
二、房屋的成交价为人民币145万元(壹佰肆拾伍万元)。甲方将房屋交付乙方时,乙方向甲方支付125万元。余款20万元作为甲方的信誉保证金,在房屋所有权证初始登记结束后(如登记在甲方名下时,甲方应将房屋所有权证交付乙方,全权委托乙方指定的人员代理甲方办理过户事宜,并经公证,公证费由乙方承担)一次性付清。
三、甲方将房屋交付乙方后,双方应根据军队办理产权证的方案和进度,主动办理初始登记事宜。如经双方努力,能够协调相关部门直接将房屋权属登记在乙方名下,登记所需相关税费由乙方承担。如果房屋权属初始登记只能登记在甲方名下,然后在
由甲方名下变更到乙方名下,初始登记税费应由甲方承担,变更登记所需税费由乙方负责。
四、此房是军队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根据法律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五年内不得买卖。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拖欠甲方房款,必须在初始登记后(登记在甲方名下时应履行委托公证手续)全部付清购房尾款。
五、乙方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时,有权指定所有权人,甲方不得干涉。
六、甲方应在2011年10月日前将房屋交付乙方,并保证此房在向乙方出售时,无抵押、无数卖、无纠纷。
七、甲方将房屋交付乙方时,应将物业收取的进户费、物业费、取暖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全部结清,无拖欠现象。此后的上述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房屋初始登记(指地方行政房管部门发放《房屋所有权证》)之前军队房屋建设部门针对购房事宜收取的费用(不含办证税费)由甲方承担。初始登记结束后,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九、房屋在出售前归甲方四人所有,甲方四人授权张颖全权代理甲方办理房屋出售事宜,授权范围以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为准。
十、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时,应将初始购房合同、全部交费票据及相关手续等交乙方保存,以便于管理和双方在以后办理产权证时使用。上述手续在甲方向乙方交接时,应逐一列出清单,双方签字,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十一、违约责任:乙方反悔,应无条件退还甲方房屋,并按本合同约定购房款数的50%支付违约金;甲方反悔,应退还乙方全部购房款,并按本合同约定购房款数的50%支付违约金。
十二、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四人中任何一人提出反对意见,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时,甲方四人应负连带责任,共同向乙方进行赔偿。双方认定,乙方装修费的损失应当高于50万元人民币。所付房款占用资金的利息损失,应当按月利率2%计算。
十三、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或产权过户事宜,是双方应尽的义务,双方均应无条件配合。在具备办证条件(含初始登记办在甲方名下)时,任何一方在十五日内不予承办,均应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
十四、本合同在履行中遇到未料事宜时,双方应主动配合,协商解决。产生纠纷时,应在房屋所在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干休所保存一份。
甲方代理人:
乙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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