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时候开始计算刑事拘留的时间
刑事案件中拘留天数从进入看守所当天开始计算,到第二天同一时间算一天。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二、刑事拘留后多长时间提请逮捕
刑事拘留后三天内提请逮捕,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的会提请检察院批捕,在特殊情况下,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再延长至三十日,即公安机关最长可刑事拘留三十七日后,再提起检察院审查批捕。
三、刑事拘留期间能见家人吗
刑拘期间是不可以见家属的,不过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由律师来进行会见。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以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n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n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n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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