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后变更强制措施如下: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不当强制措施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2、申请变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决定。
批捕阶段变更强制措施和监督措施有哪些
批捕期间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有:
1、犯罪嫌疑人不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2、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较轻,变更强制措施后已无社会危险性;
3、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期的妇女;
4、其他不适合继续关押犯罪嫌疑人的情形,需要变更逮捕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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