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顾客在商场摔倒,商场应该承担多大的责任。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在合理范围内履行安全保护义务,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在商场购物时伤情属实,比如说,是地面湿滑造成的,我们应该负责。如果商场在合理的范围内尽到了安全保障的义务,就没有责任了。购物中心有义务保护顾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商场作为一个开放的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尽最大努力保护他人不受人身和财产的损害,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害。而这种担保义务通常是在当事人之间没有合同的情况下产生的一种要求。一方有义务为另一方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采取积极行动。商场的目的是为了在社会活动中谋取利益,因此应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担保义务是在调整商业活动秩序时,考虑到设立该义务的社会经济价值和道德需要,按照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设立的一种法律义务。具体而言,是指经营者对进入服务场所的消费者、潜在消费者或者其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义务主体是服务场所的经营者,包括服务场所的所有人、经营者、承包人以及对服务场所负有法律保障义务或者实际控制权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相应的权利主体是:
(1)消费者;
(2)潜在消费者;
(3)任何实际进入服务场所的人。权利义务的主要内容是:在特定的服务场所,应当保障债权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债务人应当为人身和财产安全履行相应的积极或消极行为义务。经营者安全义务的法律基础是社会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义务。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源于诚实信用原则。它来源于德国法院法官发展起来的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理论或一般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理论。社会活动中的注意义务原本是指维护交通安全。后来又扩展到其他社会活动中,强调社会生活中预防伤害的义务。具体而言,它指的是“如果第三方在其自己和负责的领域从事或继续从事特定风险,则采取必要和预期的预防措施,以保护第三方免遭危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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