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扶助的孤儿不会有继承权,但他可以从被继承人的遗产中获得适当的遗产。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继承人以外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支持被继承人较多的人,可以给予适当的遗产。
因此,对于继承人以外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人,不享有继承权,但可以适当分享被继承人的遗产。
孤儿收养人的条件
年满30周岁;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受过高等教育、经济状况良好、没有不良记录等);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重并绝症和传染病)。已婚公民收养子女的,应当夫妻双方共同收养;收养孤儿不受收养人有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单身男性收养女童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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