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部门解散,用人单位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安排工人的转移。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20人以上或者20人以下,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可以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减员计划上报劳动行政部门后,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可以裁减人员:
(1)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组
(2)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
(3)企业变更生产后仍需裁减人员,重大技术创新或业务模式调整
(四)因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裁减人员,导致其他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优先保留下列人员:
(1)与单位签订长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家庭中无其他就业人员,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减人员,并在六个月内重新招聘人员的,有老年人或者未成年人需要扶养的
,通知被裁减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被裁减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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