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夫妻共有财产的确立依据,有如下明文规定:
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所创造或取得的以下各类财产,均应视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资产:
首先是工资和奖金收入部分;
其次则是来自于生产与经营活动中的盈利收益;
再者,知识产权带来的收益也属于此范畴;
此外,从继承或赠予所得到的的财产亦在此列;
最后一项则是在其他情况下,必须被划定为共同拥有的财产。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以下几种情形将转变为夫妻中的单方面资产:
第一种情况是指婚前便己存在的财产;
第二种情况则是指由受雇人因受到人身伤害后而获得的陪偿或补偿;
第三种情况主要是指在遗嘱或赠予合同明确规定仅可归属某一方的财产;
第四种情况则是指一方专门使用的生活用品;
第五种情况则涉及到某些其它类型的财产,这些都需要进一步分析确认并作出相应调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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