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所负担之债务是否需承受共同还款责任,其判定结果必须依据具体情形而定。
若所负之债款乃出于家庭日常生计所需,此类情况通常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因此在离婚之后,夫妻双方应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然而,倘若某一方以个人名义负担的债务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且债权人无法证明该债务的实际用途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有关,抑或是基于夫妻双方达成共识的基础之上产生的,那这便归类于个人债务,进而在此种情况下,另一方便无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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