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在司法审判程序中,罪犯享有向上级法院上诉的合法权益。对于被指控有罪的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若对地方法院做出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持有异议,都有权使用书面形式或是口头方式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对于被告人所享有的这项上诉权利,绝不能以任何名义进行剥夺。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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