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构成特征:
1、客体方面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丢失枪支后不及时报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方面为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枪支丢失但不及时报如果不知道枪支丢失而没有报告。
丢失枪支不报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丢失枪支不报罪规定于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指的是按照法律配备了公务用枪的人将枪支丢失后没有及时报告,且导致了严重性后果。司法解释对于该罪的情形包括他人使用丢失枪支致人轻伤以上伤亡事故、他人利用丢失的枪支实施了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其他具有严重性的后果。判处拘役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29条,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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