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三种关于本罪罪过形式的观点,即故意、过失和可能是故意或过失。其中,第二种观点认为本罪罪过形式是过失,理由是行为人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出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心理态度;第三种观点认为本罪罪过形式既可以是过失,也可能是间接故意,理由是行为人对严重后果的发生不仅可以出于过失的心理态度,而且可以出于放任的心理态度。
有三种主要观点:一是认为本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因为行为人对于丢失枪支的行为主观上是明知故意的;二是认为本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因为行为人对于丢失枪支的行为主观上可能没有意识到其危险性;三是认为本罪的罪过形式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具体要根据案件事实和司法解释进行判断。其二认为本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理由是行为人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出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心理态度。其三认为本罪的罪过形式既可以是过失,也可能是间接故意,理由是行为人对严重后果的发生不仅可以出于过失的心理态度,而且可以出于放任的心理态度。
丢 失 枪 支 不 报 罪 主 观 方 面 是 什 么 ?
丢失枪支不报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该罪的主体、客观方面在学界已几近共识,但主观罪过形式的讨论却从未止息过。这不仅对刑法理论研究的统一性不利,也对司法实践的操作性以及对行为人的人权保障等方面非常有不利影响。
本文讨论了丢失枪支不报罪的主观罪过形式问题,三种主要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但具体罪过形式的判断需要根据案件事实和司法解释进行,才能得出准确的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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