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在偷狗的过程中被他人发现,为了逃跑将该人打伤,法院认定孙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故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罚金6000元。
经审理查明,27岁的孙某某与他人预谋后,于2009年2月20日15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北石槽镇北京养元兽药有限公司种植基地盗窃该基地的柴狗一条,偷狗时被该公司职工发现遂逃跑,但被该公司职工赶上并抓获。孙某某遂将此情况告知其接应同伙赵某某,并同赵某某持铁管等器械赶到现场将59岁的公司职工弥某某打成轻微伤,后驾车逃跑。经鉴定,上述柴狗价值人民币376元。
被告人孙某某于2009年12月11日被抓获。
顺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实施盗窃行为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被害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其犯罪未遂,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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