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安徽凤阳县的陈某在他人水库偷鱼时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伤,近日凤阳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使用电瓶电击的方式,在盗窃凤阳县官沟水库中的鱼时,被官沟水库护管员发现,陈某等人欲逃离现场,水库护管员在阻拦时,遭到陈某等人的殴打。其中一名水库管理员邵某右拇指近节中段背侧横形开裂,仅掌侧少许皮肤软组织相连,可见碎骨块及断裂肌腱,右手拇指近节骨粉碎性骨折,经凤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共同实施盗窃,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并致被害人邵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陈某虽然主动投案,但当庭拒不认罪,不构成自首,其主动投案,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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