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如下:
1.以人的生命和健康为标的,人的生命和健康是无价的,所以没有保险金额部的超过保险价值的规定,没有重复保险和代位求偿,发生事故后各张保单的保险额累计计算。
2.大部分为长期合同,尤其是人寿险,不是债的关系,存在保单的现金价值,性质上属于投资性的储蓄合同,不能通过诉讼的方式强制投保人交纳保费。
3.保单现金价值。由于人寿保险开始发生签订合同时事故的发生率低,以后则慢慢增高,为了平衡之考虑,保险费始终稳定的一个比例收取,这样导致合同的起初,所交付的保险费是高的,必然有一部分是储蓄性质,因此解除合同时应当退还,这就是保单的现金价值。
二、人身保险合同分为哪几种
人身保险合同的种类分为以下几类:
1.人寿保险合同。人寿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的死亡或生存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合同。人寿保险的基本内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或生存到一定的年龄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给付保险金。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中最基本、最主要的种类。
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残疾为基本保险责任,可附加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需要医疗或收入损失的保险责任。
3.健康保险合同。以被保险人因疾病需要医疗或造成残疾或收入损失等为保险责任的人身保险合同?。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如下:
1.不可抗辩条款。
2.自杀条款。
3.宽限期条款。
4.复效条款。
5.不丧失价值条款。投保人在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后,保单会积存一定的责任准备金。
6.误报年龄条款。
7.受益人条款。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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