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新专利审查高速路实务操作简介
时间:2023-06-05 09:53:25 10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近日,美国专利商标局推出了在美国、日本、澳大利亚、加拿大、芬兰、西班牙、俄罗斯和英国8国间新的专利审查高速路(下称PPHMottainai)项目,扩大了此前的专利审查高速路的适用范围,如果申请人提交的专利申请在上述8国中的任一国家获得至少一项具备可专利性的权利要求的审查意见或授权通知时,申请人都可以根据此可专利性的权利要求向其他7国所对应的专利申请提交PPHMottainai请求。这为中国申请人加快其提交美国专利申请带来了一个利好消息。

据悉,由于美国专利商标局审查周期过长,对于进入美国市场的中国企业来说,不利于其在美国的知识产权布局。例如,中国申请人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交的国际申请自进入美国国家阶段之日起60个月左右才能收到美国专利商标局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而PPHMottainai的试运行则可以加快中国申请人在美国提交的专利申请审查周期。

对于提交PPHMottainai请求的文件要求主要有5个方面:第一,对于上述8国中的任一国家认为至少有一项权利要求具备可专利性的专利申请,申请人需要提交该国专利审查机构对该专利申请进行审查的所有审查意见通知书。第二,申请人可以通过提交专利申请授权通知书、审查意见通知书或声明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具备可专利性的证明来证明申请中至少有一项权利要求具备可专利性。也就是说,申请人不必等收到授权通知书后再提出PPHMottainai请求。第三,提交PPHMottainai请求时,申请人还需要确认是否已经在信息公开声明中公开了所有在提交PPHMottainai请求前了解到的需要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的与专利性有关的信息。第四,申请人提交PPHMottainai请求的申请中的权利要求需要与在其他成员国被认为可专利性的权利要求充分一致。其中,“充分一致”是指权利要求可以因翻译或形式问题而存在区别,或权利要求也可在可专利性的权利要求的基础上增加新的特征(该特征不得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但保护范围应与可专利性的权利要求一致或基本一致。第五,申请人提交PPHMottainai请求的申请中的权利要求与被认为可专利性的权利要求需要一致性。

对于PPHMottainai程序在延伸和终止方面,申请人在美国的专利申请提出PPHMottainai请求后,该优先审查的状态还将延续到申请人提交的继续审查请求程序以及对驳回决定不服提出的复审请求程序。但PPHMottainai的优先审查状态并不延续到该PPHMottainai请求案件的接续申请。如需要对接续申请作优先审查,申请人需要对接续申请另行提出PPHMottainai请求。

在PPHMottainai程序的使用方面,对于美国专利申请原始提交的权利要求来说,其他7国的审查员可认为仅部分权利要求具备可专利性,申请人在美国专利申请提交PPHMottainai请求时,还需要对美国的权利要求作出适应性修改或删除不具备可专利性的权利要求,从而使美国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与可专利性的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保持充分一致。

如果申请人仍需要对删除的权利要求寻求保护,申请人可以对该部分提出接续申请,或者如果申请人原始提交的美国专利申请已收到美国专利商标局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预测》,则申请人可以等待该案的正常审查,同时可以将被认为具备可专利性的权利要求单独提出接续申请,并对该接续申请提出PPHMottainai请求,从而使具备可专利性的权利要求尽快授权。

据介绍,该新的专利审查高速路的执行时间预计于2012年7月14日结束。(武晨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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