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所需资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材料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必要
申请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
核对原件
必要
婚姻证明
复印件
核对原件
非必要
自然人需提供
授权委托书
原件
非必要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需提供
受托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
核对原件
非必要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需提供
不动产权属证书
原件
必要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材料
原件
必要
详见说明
完税凭证
复印件
核对原件
非必要
补交土地出让金需提交
说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不动产测量报告、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应提交:
①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补充合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②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
(3)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不动产测量报告;
(6)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合同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7)土地坐落、名称发生变化需提供发生变化的证明材料,门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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