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据此,医疗机构通过虚开治疗项目和治疗费用等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一是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基本医疗保险金。二是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数额为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三是解除服务协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医疗机构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应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其解除服务协议。四是吊销执业资格。我国实行医师执业资格制度,对于参与骗保的医师,应当吊销其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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