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申请先予执行
时间:2023-04-11 21:03:02 35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第一百六十九条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先予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

民事诉讼中的先予执行适用案件范围:

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3、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金的

4、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

5、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6、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7、不立即返还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民事诉讼中的先予执行适用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当事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

3、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4、启动:只能依当事人申请,法院不能依职权适用

5、何时:案件受理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

6、担保:可以责令提供担保,但不是必须的

7、范围:限于当事人请求范围

民事诉讼中的先予执行请求的处理与救济:

处理: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救济:当事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在5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10日内审查,复议不停止原裁定的执行

注意:先于执行后,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申请人应当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的,适用执行回转的规定

一、先予执行的案件有哪些条件

先予执行的案件有以下条件:

一、当事人权利义务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生产经营;

二、被申请人有能力履行。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行执行而遭受的财产损失。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执行下列案件:

1、追索赡养费、赡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

2、追索劳动报酬;

3、因紧急情况需要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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