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一、最高院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司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子女抚养权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如下:第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第二、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以准许。第三、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予以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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