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保险纠纷的事宜中,通常的惯例为首先进行保险案件的结案处理工作,若在完成结案之后仍未能满足当事人的期望或者存在争议,那么才会考虑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即提起诉讼。所谓的保险结案,是指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保险事故进行详细的核实、理算以及决定是否予以赔偿或拒绝赔偿,同时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就赔偿金额或支付保险金的事宜达成共识,然后执行赔偿或支付保险金的义务的整个过程。在此过程中,倘若当事人对于保险公司所做出的核定结果或赔偿协议持有异议,他们可以选择通过协商、调解等途径来解决问题。
然而,若经协商、调解等手段仍然无法化解争议,当事人便可考虑诉诸于法律途径,也就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纠纷进行全面的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判决或裁定。在正式提起诉讼之前,当事人必须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收集相关的证据资料,撰写并完善起诉状等文件,并且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向人民法院提交诉讼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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